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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校教职工外购药品的温馨提示

时间:2012-12-13 来源:人员机构 阅读次数:

各单位、各部门:
    《皖南医学院医疗改革暂行办法》(校政〔2011〕6号)已于2011年1月14日颁布实施。现为保证广大教职工方便办理外购药品报销手续,特温馨提示如下:
    1、教职工因病确需外购的药品,必须由校医院统一外购,外购处方仅限于极少数急诊药品,个人擅自在外购药一律不予报销。
    2、外购药品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并且以当年的《安徽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为准,《目录》外的药品一律不予采购,不予报销。
    3、医院门诊发票所附的药品明细栏作为发票附件不可剪切、撕毁,必须按要求提供完整发票后方可报销。

皖南医学院医疗审批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