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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12-17 来源:人员机构 阅读次数:

各系部:
    根据《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财社〔2009〕1848号)、《关于规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申报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社〔2010〕1756号)精神,为保障我校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调剂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支付的项目、标准如下:
 
项目
内  容
补助比例
1
住院及门诊特大病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80%
2
患疑难或重大疾病费用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70%
3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85%
 
    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支付的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费用补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门诊特大病范围,按教办〔2008〕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病种和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病种范围执行。
    二、学生个人申请
    1.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后的相关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向学校提出使用省级调剂金申请。学生身故或在异地住院就医等情况下,可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2.大学生申请省级调剂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学生本人当年的参保凭证(由学生处统一办理)、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结算单、经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签章的医疗费用清单及个人自付费用等相关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学年)内的医疗费用,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的三个月内,于每季度末月(3、6、9、12月)20日前向学生处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三、特殊情况处理
    对因病情需要跨参保年度(学年)住院治疗的,学生本人应将不同年度的医疗费用情况分开申请,学校分别上报。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核报到参保人毕业日期为止。
    对患门诊特大病或一个参保年度(学年)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本学年末的最后一个季度将医疗费用汇总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核报。 
 
 
                                    学生工作处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