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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4-01 来源:人员机构 阅读次数:

人事〔2009〕4号

 

各处级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教秘人〔200939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就我校2009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条件和程序按《关于开展2008年度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秘人〔2008106号)有关要求或校人事〔200816号《关于开展我院2008年度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详见校人事处网页)。

二、时间安排:

 143-10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到人事处报名,领取相关表格,按规定要求填写完整后连同申报材料交至所在系、部,直属医院临床教师在附院人事科报名,由人事科统一到人事处领取表格。

  2413-17日,各系部、直属医院将申报人员材料按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后汇总(附书面报告和电子版“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核一览表”交人事处。           

3420424,人事处组织专业专家评议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安排定点医院体检,并将申报人员情况在校内公示一周。

4426-30日,召开学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554-7日人事处将申报人员信息录入“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

658材料上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

三、学院不组织普通话测试及“两学”考试,由本人自行去安师大报名进行测试。

四、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提供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人事处领取,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其中“申请资格种类”一律填写“高校教师”,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复印无效。)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人事处领取、复印无效。由系、部、直属部门按要求填写签名、加盖公章)

3、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4、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由定点体检医院提供)。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7、由教务处出具的一年以上任课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教务处公章)。

8、一�、二�同底免冠彩色近照各一张同时提供电子照片(114*156,19k,jpg)。

 特此通知。

 

附件:“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核一览表”

 

 

                     人

二��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