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7〕7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校新学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今年安徽、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等六省市学生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份学生仍在学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对已入学就读,且从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并属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助学贷款申请,经系(部)同意、学校审批合格,学生持学校《借款人生源地证明》到生源地办理信用助学贷款。
3、对于2008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并属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在办理贷款时,须持录取通知书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办理。其他省份新生仍在学校办理。
4、学校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供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5、对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只须填写农行借款凭证,进行续贷。具体填写时间另行通知。
皖南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