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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5-14 来源:后勤管理处 阅读次数:

各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8〕70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业务发生如下几个方面变化,请通知相关教职工注意。

    一、备案管理。参保女职工分娩前,填写《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登记表》(可到校医院领取纸质版或在校医院网站下载电子版自行打印),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到芜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分娩备案手续(计生手术无需办理备案手续),我校职工也可以将上述材料原件交至校医院,由校医院专人代办,联系电话0553-3932451。

    二、持卡结算。参保女职工在我市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施行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与生育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暂不实行,仍采取窗口报销)。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如因情况紧急,参保人员未能持卡就医,按急诊报销处理。

    三、目前已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生育协议的医疗结构有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芜湖市中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芜湖市第六人民医院,芜湖市妇幼保健院,芜湖广济医院,芜湖海螺医院等10家医院。参保女职工在上述医院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均可持卡结算。

    四、取消原有的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附件1:关于调整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附件2: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登记表.xls

                             

后勤管理处校医院

2018年5月14日